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政务、外事侨务、法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县机关后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起草或审核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清理和编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核。承担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三、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五、办理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以及其他地区发送县政府的公文。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八、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九、负责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县人大、县政协交县政府的有关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承办情况。
十、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报送重要政务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信息,准确及时地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县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十二、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省长、市长信箱和县长热线办理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了解群众的要求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对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决策咨询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十五、协调本县各部门的外事和侨务活动计划。会同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和涉侨事项。协助省和市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进行的外事和侨务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经济工作,发挥桥梁媒介作用,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提供咨询、协调和联络工作,并做好有关政策的指导审核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工作。统筹协调本县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工作。在中央、省、市对台工作方针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渠道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十八、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十九、统筹安排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事业务工作。
二十、抓好全县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协调处理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分歧、矛盾。
二十二、代表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和执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罚缴分离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十四、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项目的设立进行审核,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县政府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审理工作。
二十五、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处理县政府法制事务,为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重点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十七、负责编制全县人防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并经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全县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八、制定全县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直管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负责战时配合城市防空和要地防空作战。负责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开发,依法结建审批。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立项、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工程验收及人防直管工程建设的报批或权限范围内审批工作。
二十九、负责拟订全县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计划及疏散基地建设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党、政、军机关及重点经济目标设施防空袭方案的制定,战时防空方案的落实。
三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防专业队伍组织建设和训练,制定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负责全县人防指挥、通信网络、警报网络规划、建设和战备执勤。定期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三十一、牵头制定全县人防宣传教育计划,会同教育等部门指导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训练和对人防干部培训工作。
三十二、负责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申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对违反《人防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协调、监督对违反《人防法》重大案件的查处。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人防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人防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准军事化”建设。
三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